华十二觉得这人没救了,嗯,说的是智商。
郭大炮这案子的事情,华十二比帽子叔叔都清楚,见面就是走个过场。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华十二到法院申请阅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的相关材料,结果一看相关证据,他信心更足了,这年代办案还真是粗糙,就这证据原剧情里还能定罪,真是不知道怎么说了,这感觉不用上法庭,他都要赢。
1995年3月25日上午9时
郭大炮涉嫌杀人的案子正式开庭。
走了一溜儿程序,到了律师辩护阶段。
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华十二站起身,他穿着一件深灰色中山装,左胸口袋里别着一枚小小的律师事务所徽章。
他手里没有拿厚厚的辩护词,只有薄薄几张纸,先向审判席微微颔首,又转向公诉席,目光平静如水。
“审判长、审判员,”
华十二的声音不高,却字字清晰:
“今天,我要为我的当事人郭大炮,做无罪辩护。”
他顿了顿,翻开第一页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今天辩护的第一条法律依据。”
旁听席上一阵喧哗,还有受害者家属的哭泣声。
华十二直视公诉席:
“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郭大炮犯故意杀人罪,依据是什么?”
“有三点:第一,郭大炮当晚在江边烧纸扔刀;第二,死者死亡时间与郭大炮到江边的时间有重合;第三,郭大炮在看守所里说过一句‘我是杀人进来的’。”
他微微摇头:
“刀,就是从江里打捞上来的、郭大炮扔进去的切肉刀。”
华十二拿起物证检验报告,向法庭展示:
“这是本案的物证检验报告,1993年9月25日由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编号(93)公刑物字第187号。报告上只写了一句话:‘送检刀具经联苯胺试验,结果为阳性,检出血液痕迹。’”
他放下报告,目光扫过全场:
“联苯胺试验阳性,只说明一件事:刀上有血。但是——这血,是人血,还是猪血?报告里,一个字都没有。”
公诉人站起身:“辩护人,刀在江水里泡了一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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