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释放人员做过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他们都认为,在里面吹牛逼,来伪装自己强硬是很正常的事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他停顿片刻,一字一句:
“没有杀人动机,没有第一现场,没有目击证人,现在甚至没有找到真正的凶器,现在看看这所谓的证据链,这叫证据链吗?这叫‘漏洞百出’!不觉得可笑吗?”
他走到法官席前,放缓语速,却字字千钧:
“审判长,我今天站在这里,不是来求情,是来讲理的。这个理,写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里;这个理,写在一份份法医学文献里;这个理,写在这份重新鉴定的报告里。”
“1985年的教材告诉我们,联苯胺试验的灵敏度高达20万倍;1988年的研究告诉我们,24年的陈旧血痕仍能检出;1988年的教材告诉我们,血痕对载体的结合力极强;1993年的研究告诉我们,人血和猪血完全可以区分。”
他提高声调:
“这么多科学依据,指向同一个结论:这把刀上只有猪血,没有人血。这把刀,不是凶器!”
“可公诉人从头到尾在说什么?‘可能被冲掉了’、‘可能被清洗了’、‘技术条件有限’——全是‘可能’,全是‘推测’,没有一个是确定的证据!”
他转身,面向三位法官:
“审判长,本案的侦查,从一开始就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当那把刀打捞上来,当联苯胺试验阳性,办案人员本应该追问——这血是人还是猪?可他们没有。因为他们已经认定郭大炮有罪,他们只需要‘刀上有血’这四个字,就够了。”
“于是,他们选择性忽略了种属鉴定,选择性忽略了缝隙里的陈旧血痕,选择性忽略了所有可能证明郭大炮清白的证据。”
“结果呢?结果是:郭大炮这个倒霉鬼被关押了一年多,而真正的凶手,可能至今逍遥法外。”
华十二看向视审判席,声音沉稳有力::
“辩护人恳请法庭,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坚持‘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原则,依法宣告我的当事人郭大炮,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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