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害怕。 今儿个一早,得知对方底牌的大清一方一反前一段时间打太极拳的架势,拿出了原本就是胤祚所定的方案,当成是备用方案,摆出了一副要签就按大清的备用方案签,不签就开战的架势,再加上荷兰人因私底下已经跟大清另外签了份相对有利的协议,立刻配合着大清的举动。 表示服软,也不管英格兰使节团如何暗示,一口应承下来,就以大清地备用方案为最后的签约文本。 如此一来,势单力孤的英格兰使节团也不得不俯首认输,在草草地对文本中几个条款提出疑义,又被大清一方强力驳回之后,也只能老老实实地在文本上签了字。 算是完成了此次的谈判任务。
《中英北京条约》、《中荷北京条约》这两份胤祚炮制出来的条约就这么诞生了,两份条约名字虽不同,可实际上内容却大体是一致的,主要的有如下四点:
第一条:中英(荷)双方各自在对方首都设立大使馆,互派大使,大使馆内不受所在国法律的管辖,大使本人享有法律豁免权,所在国政府不得随意处置对方大使。 但可以要求对方更换大使人选。 (换句话说就是所在国对这位大使看不顺眼可以提请对方换人,不过换不换人地权力在派出国手中,当然,假如两国交恶的话,驱除大使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儿了。 )
第二条:中英(荷)双方共同享有开发东瀛市场的权力。 大清同意在东瀛长崎拨出一定的面积作为英(荷)的商行所在地,英(荷)商船与大清商船一样,可以在东瀛任何一个港口靠岸,但不允许英(荷)战舰停靠东瀛任何港口。 否则视为对大清的宣战。
第三条:大清同意增加一定额度的进口额,具体数额为大清出口到英、荷两国总金额地二分之一(以白银计价),具体进口商品种类由英、荷提出,并经大清海关核定之进口配额而定。
第四条:依照惯例,大清商船队依旧可以到南洋及印度从事贸易,但大清舰队不得陪同前往,所在海域之安全保障由英、荷负责提供保护;无论何种理由,英、荷两国之商船、战舰不得进入中国领海。 也不得谋求在中国各口岸停靠。
这两份条约说起来都是不平等条约,当然签约的双方都没吃亏,唯一吃了大亏的就是并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东瀛了,这个不平等只是对东瀛而言的罢了。 这两份条约都是胤祚亲手炮制出来地,因此胤祚压根儿就不必去细看,随手拿起龙桌上的朱笔,大笔一挥,签了字。 算是批准了。
“启禀圣上。 俄罗斯大使已经数十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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