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放弃女儿叶清婉的监护权,放弃探视权。
3、财产处理:无财产处理。
4、债权债务:无债权债务。
5、本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
6、本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苏省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协议人:
男方:叶丛文
女方:李玉琴
1980 年 10 月 05 日。”
叶丛文已经签好了名字。
叶清婉读完后叶丛文说:
“李玉琴从你嫁给我起,我就开始记账,这二十几年来我手上有一本账。
如今我们俩要离婚我也不跟你算账了。
家里头的钱都在你手上起码有七八千块钱。
小秋结婚是咱们村办的最好的最有脸面的。
以后我们桥归桥,路归路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你签字吧!我们明天去大队部婚姻登记室办理手续!”
李玉琴板着脸拿起钢笔在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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