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所以说,不是法律不够好,而是因为法律本来就不是为了适应所有人的,而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何为大多数?
不是那些高高在上的富豪,也不是那些拥有特权的官员,而是你,是我、是像我们这样的普通人。
就好比这些人嘴里面说出来的漏洞,那也是无数的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在法制大会上钻研了多少遍才提出来的啊!
难道他们不知道会有这样的漏洞吗?
但是,因为有这样的漏洞,就竭力严惩那些大部分确实是不知道物品价值几何的人吗?
那未免也太过残忍了些。
法院如果真按照了这些人提出的这些不合理诉求去审判的话,那才叫真的是失职了,并且会直接乱套了。
最关键的是,会直接颠覆《刑法》上最为基本的主客观统一的基本原则。
法律是公平、公正、公开的。
但它毕竟是人制定的,所以也是会有“温情”的一面。
比如有人因为犯了盗窃罪,需要被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他认错态度好,对事主进行了赔偿,在这个时候量刑,法官则会在量罪的尺度上进行最大的宽松,判他三年;
可是如果他认错态度好,但没有钱进行赔偿,那法官则会权衡考虑当事人与受害者的利益,判处其四年或者五年;
假如他的认错态度不好,拒不赔偿的话,那法官则会给予其没收等量财产与最高量刑七年的惩罚。
这就是根据当事者不同的认罪态度给予的不同的刑罚。
在法律界看来,判刑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规劝,一种让人知道、明白、忏悔自己做错了的规劝手段。
所以,只要犯罪者知道自己做错了事,并且积极的进行善后,努力的弥补自己的过失,在法官看来,就已经是成功了一大半。
那还有什么理由判处对方最高的刑罚呢?
这也是为何除了某些特定的罪行是固定的处罚外,其余在量刑的时候都会划分一个量刑的区间,好让法官们可以掌握,而不是一刀切。
这个也相当好理解,就像是一个知道自己犯了错而哭着忏悔,另一个知道自己犯了错死不承认,这两个人哪个更加令人同情呢?
必然是前者!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劝人向善,而不是惩罚,光有惩罚而没有道德辅助的法律条文没用,越严苛越没用。
孔子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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