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父亲偶尔抽烟斗留下的。
玛丽站在书架前,仰着头,一行一行看过去。
诗歌。戏剧。历史。游记。小说。
她认得那些书名,认得那些作者——弥尔顿、蒲柏、莎士比亚、休谟、吉本。上辈子她读过一些,这辈子她还太小,够不着。
但她的目光落在最下面一排书脊上,停住了。
那些书不一样。装订朴素一些,书名也长一些,像是正经的论著,不是用来消遣的。
《论英国的法律与习俗》
《女性财产权考》
《已婚妇女法律地位辨析》
《教会法中的女性地位》
玛丽蹲下来,抽出一本最薄的。
《论已婚妇女的法律地位》,作者是一位叫“T·S”的先生,出版于三十年前。她翻开第一页,那些密密麻麻的字扑面而来。有些词她认得,有些不太认得,但连在一起,意思慢慢浮现出来。
“依照普通法之原则,已婚妇女之人身与财产,皆归于夫权之下……夫与妻在法律上视为一体,此一体即夫也……”
玛丽皱起眉头,又读了一遍。
“夫与妻在法律上视为一体,此一体即夫也。”
她不太确定自己有没有理解错。于是又往下读。
“妻无独立订立契约之权,无独立持有财产之权,无独立进行诉讼之权。妻之动产,于婚姻成立之时即归夫所有;妻之不动产,夫有权管理并收取其收益……”
玛丽合上书,愣了一会儿。
她又抽出一本。这本更厚,书名是《女性境况考》,作者是一位牧师。她翻到中间,随便读了一段:
“女子出嫁后,其法律人格即被悬置,或曰被吸收于夫君之人格中。彼不能保留其姓氏,不能保留其财产,不能保留其意志。彼之一切,皆为夫有。”
她再抽一本。
“女子未婚时,从父;既婚,从夫。夫死,从子。终其一生,未有自主之时。”
又一本。
“若夫殴妻致死,依普通法,其罪轻于殴常人致死。盖因妻为夫之财产,殴死财产,罪不当死。”
玛丽把书合上,放在膝盖上,盯着封面发呆。
窗外有鸟在叫。远处隐约传来基蒂和莉迪亚的笑声。
她低头,继续读。
——
那个下午,她一直坐在书房的地板上,一本一本翻过去。
有些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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