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沿袭明制,在地方州县以下建立保甲组织,10户为甲立1甲长,10甲为保立1保长,为封建政府负起直接管理和监视人民的职责。
1686年(康熙二十五年)清朝又在畿辅屯居旗人中试行保甲法,将各庄屯旗丁与当地民户共编保甲,令旗人屯拨什库(屯领催)与保、甲、乡长共同稽查不轨。
1729年(雍正七年),世宗谕令近畿旗庄依仿汉民保甲之制,设立屯目、乡长。屯目、乡长的设立,意味着旗籍保甲长的产生,是旗人保甲组织走向完善的重要一步。①关于屯目的职掌,《户部则例》有如下的明文规定:“屯居旗人,责成理事同知及该州县择老成者放为屯目,不拘旗分,令其管束,其乡村窵远畸零旗户,即交附近屯目管辖,仍册报八旗存案。凡旗人有来及往他处经营者,报明屯目给限,若无故逗留或潜往他处,报官严拿惩治。”从屯目的职掌不难看出,清统治者编设旗人保甲的目的就是对屯居旗人的行止进行更严密的监督与控制。乾隆年间,在东北、口外以及部分驻防八旗居住地,先后设立了旗人保甲组织。1813年(嘉庆十八年)北京发生了林清领导的天理教起义,直捣皇宫,有一些旗人曾参与这次起义,表明满族内部阶级矛盾的激化,促使清统治者扩大了编查旗人保甲的范围,除少数王公大员及披甲兵丁外,上起宗室觉罗,下至旗人家丁,八旗满洲、蒙古、汉军的各个阶层几乎都被编入当地的保甲组织。②
清统治者还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入关初规定:八旗人丁不得擅离本佐领居住,违者以逃旗论,人口财产入官,本人治罪。不久,繁文缛节愈增愈多,规定在京旗人不准擅自离城20公里,各省驻防旗人不准擅自离城10公里,违者交刑部治罪;旗人因事出境,须到本旗衙门告假领票,票内注明本人年貌,呈报所去地方旗衙知晓,回旗时,再由该地旗衙告知本旗;并出具印文交本人带回销假,如果中途他往,或久住外地不归,也要以逃旗论。旗人经商贸易,学习技艺、与民人交产、通婚或抱养民人之子,都在反复申禁之例。这些限制,成为旗人正常生活的桎梏。八旗人丁战时奉命出征,平时以时操练,春秋两季还要进行长时间的集中训练,只有以当兵作为唯一的职业。
驻防旗人分散在全国各地,除东北外,大部分驻防地处在汉族社会包围之中,清统治者采取了几项特别措施:
不许在外地世居置产。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定,关内驻防旗人,如果有老病、解退、亡故,家眷俱令还京,子弟和家人内有披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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